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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吉连侠与孟波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2号原告吉某。委托代理人徐静,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孔祥伟审判员 刘海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琛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