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宣针与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针,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宣针,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安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宣针依本院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