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调确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瑞萍与李国录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瑞萍,李国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调确字第80号申请人李瑞萍。申请人李国录。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瑞萍、李国录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瑞萍、李国录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3月27日经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李国录向当事人李瑞萍支付2014年度在流转的耕地上的务工费1155元,在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清。二、当事人李瑞萍承诺,不再对当事人李国录主张其它法律责任。三、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履行本协议内容,若有一方违约,则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1000元整。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丰镇人调(2015)7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候光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