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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姜纯与李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纯,李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姜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钟茜,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支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纯与被告李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纯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纯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姜纯负担。审判长 王   维   铁审判员 陈林人民陪审员李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云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