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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凤林与段宗标、杜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林,段宗标,杜高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51号原告:李凤林,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住安徽省田家庵区。被告:段宗标,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杜高珍,女,194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田家庵区。原告李凤林诉被告段宗标、杜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