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江泓与被告临江市亿佰家电行、LG售后服务站通化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泓,临江市亿佰家电行,LG售后服务站通化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李江泓,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军官,住临江市。被告:临江市亿佰家电行,地址:临江市。负责人:衣玲玲,系经理。被告:LG售后服务站通化站,地址: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泓诉被告临江市亿佰家电行、LG售后服务站通化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泓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江泓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吉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