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孙英新与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孙英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0790号原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大堡村。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宇杰,女,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号,身份证号2108211973********。被告孙英新,其他不详。原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英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的无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