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祁士敏与韩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士敏,韩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162-1号原告祁士敏,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大秋,男,汉族,系辽宁音像出版社总监。被告韩春艳,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祁士敏诉被告韩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祁士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被告韩春艳名下存款13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担保人李大秋及XX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XX号1-8-3房产(建筑面积:73.6平方米)一处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春艳名下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大秋及XX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XX号1-8-3房产(建筑面积:73.6平方米)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