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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叶某与罗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叶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乐中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叶某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的子女抚养费3000元,学费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罗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必须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乐中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