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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行非诉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其对揭阳空港经济区京冈街道新王经济联合社等上列被执行人作出的揭市国土资(空港)监字〔2014〕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王明聪,王玩龙,林惜娇,王楚雄,王建雄,王成泉,王利标,王利鹏,王利高,王树宏,王树潘,揭阳空港经济区京冈街道新王经济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行非诉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柯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望杰,揭阳市国土资源局空港分局股长。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明聪,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被执行人王玩龙,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被执行人林惜娇,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被执行人王楚雄,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被执行人王建雄,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被执行人王成泉,男,194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被执行人王利标,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被执行人王利鹏,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被执行人王利高,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被执行人王树宏,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王树潘,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上列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潮和,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揭阳空港经济区京冈街道新王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社主任。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其对揭阳空港经济区京冈街道新王经济联合社等上列被执行人作出的揭市国土资(空港)监字(2014)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可准予撤回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揭市国土资(空港)监字(2014)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潮书审 判 员  薛锦春人民陪审员  周 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文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