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凌海龙与杨正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龙,杨正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61号原告:凌海龙,男。被告:杨正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海龙诉被告杨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海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正红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凌海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正红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记员崔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