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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宋建万与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XX贵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宋建万,XX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建万,经商。原审被告XX贵,俄罗斯联邦公民。上诉人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上诉称,其系外商投资企业,故本案属于涉外案件,应服从涉外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3月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吴 建代理审判员  吴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