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谢少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明,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8********,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行政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丹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至被抓获期间,被告人谢某明在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新市村市下书斋围的家里,利用赌具“麻将牌”设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每次谢某明抽取前五盘参赌人员自摸赢家每盘人民币20元,至被抓获时共获利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2月10日21时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谢某明及参赌人员苏某明、谢某东、谢某鹏、谢某中,并扣押到赌具“麻将牌”1副和赌资人民币29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明、谢某东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谢某明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明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明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谢某明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江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