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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象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25岁。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象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伙同蒋某某(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刘某某(在逃)、刘某某的朋友(在逃)、蒋某文等人在桂林市园林植物园无故对被害人蒙某某、李某某、李某涛进行殴打,刘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涛的腰间侧面砍伤。后被告人钟某、蒋某某、刘某某对三被害人持械及言语威胁并搜身,抢得被害人李某某白色酷比牌手机一部(价值713元)、被害人蒙某某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3307元)及现金11.5元。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蒋某某逃至植物门口被保安抓获。同月30日,被告人钟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破案后,被抢酷比手机已缴获退还被害人李某某。为证实其指控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报案、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伙同蒋某某(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刘某某(在逃)及其朋友窜至桂林市象山区联达植物园内金夫人照相馆旁边,见被害人李某某、蒙某某、李某涛在玩手机,四人即冲上前对三被害人拳打脚踢,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将被害人李某涛的左腰处砍伤。随后,刘某某持刀威胁三被害人,让其将身上的钱和手机交出来,被害人李某某被迫将一部酷比牌M1型手机(价值713元)拿出交到蒋某某的手上。随后,被告人钟某、刘某某、蒋某某等人采取言语威胁、搜身的手段,抢得被害人蒙某某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3307元)及现金11.5元。作案后,四人逃离现场,逃至植物园门口时,蒋某某被保安抓获。破案后,被抢酷比手机已缴获退还被害人李某某。其余赃款、赃物无法追缴。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钟某到公安机关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李某某、蒙某某、李某涛的报案、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8日22时30分许,其三人在桂林市象山区联达植物园内金夫人照相馆旁边被几名男子持刀抢劫,其中李某某被抢一部酷比牌M1型手机,蒙某某被抢一部苹果5S手机及现金11.5元;2、同案人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8日22时30分许,其伙同钟某、刘某某等人在桂林市象山区联达植物园内金夫人照相馆旁边抢劫了三名男子的事实;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钟某是参与抢劫的人;4、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地点为桂林市象山区联达植物园内金夫人照相馆旁边;5、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发还清单,证实被抢酷比牌M1型手机已缴获退还被害人李某某;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酷比牌M1型手机价值713元,苹果5S手机价值3307元;7、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钟某到公安机关自首;8、被告人钟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被告人钟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8日22时30分许,其伙同刘某某、蒋某某等人在桂林市象山区联达植物园内金夫人照相馆旁边抢劫了三名男子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共价值403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对其减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继续追缴苹果5S手机一部及现金11.5元退还被害人蒙承林。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晓羚人民陪审员  蒙 莹人民陪审员  涂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彭王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