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6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段云飞与丁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云飞,丁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625-3号申请执行人段云飞,男,1962年11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丁怀春,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蒙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怀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云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怀春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楚村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沛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