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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6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段云飞与丁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云飞,丁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625-3号申请执行人段云飞,男,1962年11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丁怀春,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蒙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怀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云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怀春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楚村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沛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