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何某某,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常某某,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