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吉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成俊、崔春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吉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成俊,崔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延吉市吉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邹吉凯,该公司经理。被告:金成俊,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崔春花,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吉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成俊、崔春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吉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成俊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朝阳街1768号、产籍号为00-06-0142、面积为89.0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5549**号房屋的产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金成俊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朝阳街1768号、产籍号为00-06-0142、面积为89.0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5549**号房屋的产籍手续。二、冻结原告提供的担保物:邹吉凯与宋春玲共同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公园路888号、产籍号为10-15-148、面积为58.0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延房许字第2008035号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三年,如原告延吉市吉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晓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