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西执字第007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黄保中与陈晓军、施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724-6号申请执行人:黄保中,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陈晓军,男,汉族,1967年4月19日生。被执行人:施明,男,汉族,1970年2月9日生。本院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晓军、施明的银行存款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