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港开发区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耐德电器有限公司、姜长海、吴秀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港开发区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56770405-X。法定代表人闫吉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耐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姜长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姜长海,男,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吴秀萍,女,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港开发区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耐德电器有限公司、姜长海、吴秀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5243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