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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4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仕伟与廖环宇、李泉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伟,廖环宇,李泉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孙晓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432-3号原告:杨仕伟。委托代理人:杨洪军。委托代理人:赵景志,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环宇。被告:李泉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修顺,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杜之广,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宁。被告:孙晓勇。委托代理人:吴树军,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仕伟与被告廖环宇、李泉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孙晓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