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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刘玉安因与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安,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096号原告刘玉安,女,1948年4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君,长葛市和尚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法律工作者,由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安因与被告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安撤回对被告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玉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