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李知翠诉被告伍万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小宁,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考虑家庭的和睦相处,2015年4月9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登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