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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李知翠诉被告伍万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小宁,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考虑家庭的和睦相处,2015年4月9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登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