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刚与林杰俸、邓爱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刚,林杰俸,邓爱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黄刚。被告:林杰俸。被告:邓爱力。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景宏,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刚与被告林杰俸、邓爱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刚以其还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杰俸、邓爱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刚撤回对被告林杰俸、邓爱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费1040元,共计2230元,由原告黄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立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农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