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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杨某某,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朝敬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