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杨某某,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朝敬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