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毛宏亮盗窃罪,毛宏亮抢劫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宏亮,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宏亮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3月18日部分不公开(涉及指控的强奸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宏亮及其辩护人张志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强奸、抢劫事实2014年8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毛宏亮驾驶盗窃的白色捷达轿车,将被害人于某拉至迁安市大五里乡山叶口村西北角一山沟处,在车内欲将被害人于某强奸。因被害人于某身体刚做完手术,被害人于某帮其口交致使强奸未遂。之后被告人毛宏亮又将被害人于某拉至迁安市杨店子镇高引铺村东南角一空地,抢走于某价值1233元的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及价值286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二、盗窃事实1、2014年2月5日,被告人毛宏亮在唐山市丰润区汽车站门口处,以租车的名义将被害人唐某骗至丰润区3小区,被告人毛宏亮以帮助自己取东西为由将唐某支开后,将其驾驶的价值33150元的天蓝色比亚迪FO老年代步车偷走。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2、2014年7月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毛宏亮以租车的名义将被害人刘某乙骗至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十字路口处,被告人毛宏亮以帮助自己取东西为由将刘某乙支开后,将其驾驶的价值8000元的冀B×××××号牌红色吉利轿车(内有价值875元白色OPPO手机一部及现金800元)偷走。现该车、白色OPPO手机已发还被害人。3、2014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毛宏亮在迁安市迁安镇花园街锦州烧烤门口处,将被害人徐某的一辆价值15000元的黑色昌河北斗星轿车偷走。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4、2014年8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毛宏亮以租车的名义将被害人付某骗至迁安市木厂口新区一楼房处,被告人毛宏亮以帮助自己取东西为由将付某支开后,将其驾驶的价值30000元的冀B×××××号牌银灰色三菱蓝瑟轿车偷走(内有价值756元黑色康佳手机一部及现金6000元)。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5、2014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毛宏亮在迁安市迁安镇刘纸庄村,将被害人刘某丙的一辆价值40000元的冀B×××××号牌白色捷达轿车偷走。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毛宏亮盗窃作案5起,涉案金额134581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宏亮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毛宏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我没有强奸和抢劫行为。当庭未举证。被告人毛宏亮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被害人属自愿行为。认定被告人存在抢劫行为证据不足。对指控被告人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涉案车辆最终回到被害人手中,应当从轻处罚。当庭未举证。经审理查明:一、强制猥亵妇女、抢劫事实2014年8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毛宏亮驾驶盗窃的白色捷达轿车,将被害人于某拉至迁安市大五里乡山叶口村西北角的山沟处,在车内欲将于某强奸。因于某身体刚做完手术,毛宏亮强行让于某脱去上衣,强行摸于某上身并用手机对于某拍裸照,强制被害人于某为其口交。并将于某拉至迁安市杨店子镇高引铺村东南角的空地处,以公开裸照相威胁抢走于某价值1233元的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及价值286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于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迁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件来源。2、被告人毛宏亮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份的一天,他开车拉于某去大五里山叶口处的一个沟里面,想与于某发生性关系,但发现于某下身缝针后,于某上身衣服被他脱了,用嘴舔其生殖器,他用手机给于某拍裸照,于某的手机在他手里的事实。3、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9日11时30分许,刘某甲、司某和一个男的开车(开始是三菱车,后换为白色捷达车)接她去明珠园粥屋吃饭,她说想找驾校学车,刘晓娇和司某都下车后,男的说拉她去取身份证,后来到了半路上男的说带她去大五里摘果子去,就带着她大五里山叶口景区附近的地里(时间为16时许),把车门反锁上了,让她把衣服脱了,她不同意,看着男的好像要掏刀子,她就害怕得哭了,男的强行让她把上衣脱了,还拿手机给她拍裸照。男子想与她发生性关系,她说下体动手术,还缝着针,并让毛宏亮看了下体。男子用手摸她的上身,并让她用嘴为其口交。后开车拉着她去了杨店子镇新蔡庄附近的空地处,说手机里面有她的裸照,让她给钱,并怕她不给钱,就让她把手机和项链给男的作抵押。被抢的项链重13.52克,是2014年1月4日从迁安的弘业祺远金街以258元每克买的。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底的一天11时许,司某给她打电话相约一起去吃饭,还说有个朋友,一个男的开一辆三菱轿车拉着司某接她,后来又联系并拉上了于某一起去明珠园粥屋吃饭。下午1时许吃完饭开车的男的去贯头山楼区处换了辆白色捷达轿车,将司某送到了滨河社区,后又将司某送到了建昌营,她又坐车回到迁安购物中心处下车,那男的开车拉着于某走了。在前一天晚上以及于某早起离开时都看见于某脖子上戴项链着。当晚7点多钟,于某和她老姨父到出租房找她,于某告诉她那男的把她手机和项链抢了,还要强奸她,被拍了裸照。她发现于某脖子上的项链没有了,手机也不见了,让她领着找那个男的,她不认识男的,司某也联系不上男的,就到公安局报警了。5、证人司某的证言证实的与证人刘某甲证实的基本一致,并证实,她是通过刘某甲认识于某的,发生事的当天晚6点多钟,刘某甲打电话告诉她开车拉她们的男的把于某抢了,还要强奸于某,于某被拍裸照了。6、辨认笔录证实于某、刘某甲、司某辨认出毛宏亮的事实,毛宏亮辨认出上述行为发生的地点的事实。7、于某的手机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于某被抢劫的手机情况及被发还的事实。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于某是其外甥女,2014年夏天的一天下午5点钟左右,于某用一个陌生的号码给他打电话,说跟朋友在明珠园粥屋吃的饭,后来去了山叶口,在没人的地方那个人把她衣服扒了拍了裸照,手机、项链被人抢了,那人跟于某要2000元钱。那个人是跟刘某甲吃饭时认识的。于某被抢的项链和手机都见过,在被抢之前见于某戴过。手机是苹果的,白色的。9、被抢劫项链购买凭证及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于某被抢劫的项链及手机的价值。二、盗窃事实1、2014年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毛宏亮在唐山市丰润区汽车站门口处,以租车名义将被害人唐某骗至丰润区三小区,毛宏亮以帮助自己取钱为由将唐某支开后,将其驾驶的价值33150元的天蓝色比亚迪FO老年代步车盗走。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2、2014年7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毛宏亮以租车的名义将被害人刘某乙骗至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十字路口处,毛宏亮以帮助自己取东西为由将刘某乙支开后,将其驾驶的价值8000元的冀B×××××号牌红色吉利轿车(内有价值875元白色OPPO手机一部及现金800元)盗走。现该车、白色OPPO手机已发还被害人。3、2014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毛宏亮在迁安市迁安镇花园街锦州烧烤门口处,将被害人徐某的一辆价值15000元的黑色昌河北斗星轿车盗走。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4、2014年8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毛宏亮以租车的名义将被害人付某骗至迁安市木厂口新区15号楼处,毛宏亮以帮助自己取钱为由将付某支开后,将其驾驶的价值30000元的冀B×××××号牌银灰色三菱蓝瑟轿车盗走(内有价值756元黑色康佳手机一部及现金6000元)。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5、2014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毛宏亮在迁安市迁安镇刘纸庄村,将被害人刘某丙的一辆价值40000元的冀B×××××号牌白色捷达轿车盗走。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毛宏亮盗窃作案5起,涉案金额13458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迁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唐某、刘某乙、徐某、付某、刘某丙的陈述,证人李某、赵某、许某、于某、刘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查询,搜查笔录,迁安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查获经过,被害人及车辆信息,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另有经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举证、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毛宏亮的到案过程。2、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1)五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毛宏亮属累犯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宏亮强行猥亵妇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毛宏亮应另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论处。被告人毛宏亮曾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犯罪事实,对该部分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犯数罪应当予以并罚。本案中部分赃物已被扣押、发还被害人的事实视为本案的具体情节。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观点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人的抢劫、盗窃犯罪行为致使本案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及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宏亮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毛宏亮退赔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6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依法责令被告人毛宏亮退赔刘福中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依法责令被告人毛宏亮退赔付子民经济损失人民币6756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晓林审判员 赵文路审判员 文淑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