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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鲁某诉夏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87号原告:鲁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盛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周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