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鲁某诉夏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87号原告:鲁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盛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周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