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绛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高中文化,原西堡村党支部书记。住绛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由绛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015年2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素宏、代理检察员吕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要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经绛县南樊镇西堡村村委会研究决定,新建西堡村学校教学楼,时任西部村支部书记于某某与施工队刘某某签订了包工包料758990元的教学楼建筑承包合同,刘某某按期完成施工。在刘某某施工过程中,西部村村委会用本村居民组建校集资款支付工程款,十八间门面房地基抵顶工程施工款,用老二高旧址抵顶建校工程款共计320180元,剩余工程款在“普九”义务教育化债过程中挂账。被告人于某某在西堡村建校过程中垫支新建学校绿化、硬化工程款69862元,同时还垫支了刘某某教学楼附属工程款106000元。在2008年国家“普九”农村义务教育化债款的过程中,被告人于某某指使会计张宝林作了欠施工队26000元的假账,骗取国家“普九”义务教育化债款26000元。将套取的26000元国家专项资金据为己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举报信,任职证明,西堡村教学楼建筑承包合同及记账凭证,村委会支付刘某某建校款明细,于某某化债款相关文书,绿化合同书、收款凭证,情况说明,收据,询问刘某某、张某某、贾某某、贾某1、刘某1、孙某某、马某某、范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的笔录,收款收据、任职现实表现,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04年经绛县南樊镇西堡村村委会研究决定,新建西堡村学校教学楼,时任西部村支部书记于某某与施工队刘某某签订了包工包料758990元的教学楼建筑承包合同,刘某某按期完成施工。在刘某某施工过程中,西部村村委会用本村居民组建校集资款支付工程款,十八间门面房地基抵顶工程施工款,用老二高旧址抵顶建校工程款共计320180元,剩余工程款在“普九”义务教育化债过程中挂账。被告人于某某在西堡村建校过程中垫支新建学校绿化、硬化工程款69862元,同时还垫支了刘某某教学楼附属工程款106000元。在2008年国家“普九”农村义务教育化债款的过程中,被告人于某某指使会计张宝林作了欠施工队26000元的假账,骗取国家“普九”义务教育化债款26000元。将套取的26000元国家专项资金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退缴绛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举报信,能够证实本案的来源;中国共产党绛县南樊镇委员会出具的于某某任职证明,能够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在西堡村任职的情况;绛县南樊镇西堡学校教学楼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及记账凭证,能够证实西堡支村委于某某、贾某某和刘某某签订学校建筑承包合同,建筑面积1173平方米、每平方米630元、另外第二层加板瓦木戴帽20000元、工程总造价758990元,实行包工包料的办法的情况;村委会支付刘某某建校款明细、张某某手写的支刘某某现金明细、刘某某三张收据、西堡村委会收款凭证及记账凭证,能够证实西堡村委会应支付刘某某建校款758990元,村委会已支付175180元,刘某某收到被告人于某某垫资建校工程款470000元,并通过内部往来在西堡村账目将西堡村欠刘某某名下的470000元债务转入被告人于某某名下的情况;硬化、栽树绿化合同书,收款凭证、记账凭证,能够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垫支学校绿化、硬化款69862元的情况;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债权人偿债申请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绛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还协议书、记账凭证、被告人于某某领取化债款收据、绛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号通知单,能够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申请化债款539862元并领取的情况;侯水泉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大概2005年我村召开支村委居民组长及群众代表建小学校一事会议,当时因村没有钱,会议决定每个居民组集资5000元,如没有钱出让地基一块,另外卖沿二级路门面地基以及老二高学校,具体多少钱不清楚,承包给建筑商刘某某建设。”的情况;薛俊伟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关于建设西堡学校一事,村召开过支村委全体干部会议,具体建校资金怎样解决,每个居民组集资5000元,没有钱处理一块地基。老学校东边油路边门面每间地基10000元,干部会上说10000元起步拍卖。最后资金怎样解决到位我就不知道,情况属实。会议研究学校工程承包给刘某某。”的情况;收据三张及106000元建校款情况说明,能够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垫支106000元用于建校的情况;询问刘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我在村里领了175180;十八间地基卖了132000元;老二高顶款13000元,三项共计320180元。剩余款全部由会计挂村里应付款账上,以会计记账为准。这笔钱在‘普九’化债时解决的,由于当时我不相信国家的政策,就同意于某某的提议(把我的张挂在于某某的名下),我给于某某打了三张领款的条子共计470000元。于某某名下的539862元化债款中,其中338000元是我的建校工程款,其余的201862元于某某拿走了。于某某在建教学楼期间没有干的工程。”的情况;询问张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我是2004年7月份到2011年12月30日在西堡村一直担任会计。我是从于某某手里拿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后入的村财务账,工程款为758990元。村里一共付给刘某某建校款175180元。还有就是于某某垫支的470000元,他这款是怎样垫支的我不清楚,是于某某让我在账上走了一笔空账。关于470000元、20000元、69862元的收款收据是我后改的,应该是2008年以后的收据,在2008年国家有‘普九’化债项目文件,于某某安排让我把账改了。就是‘普九’开始于某某拿了三张刘某某打的条子470000元和绿化合同我一并将这四项加在了2005年的账上,这样村委会就欠于某某538962元。”的情况;询问贾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我2002年至2004年担任西堡村村委会主任。当时村里研究准备用老二高和新建学校的门面房的临路地基顶建校款。25间门面房,每间20000元,共计500000元,老二高作价150000元,18个居民组,每个居民组出款5000元,共计90000元,合计74万元全部用于建校,村委会不再另外出钱,同时和刘某某签订有建房协议。当时村委会研究筹集的74万元,只有部分到位,后来我不担任村委会,后面的事就不清楚了。”的情况;询问贾某1的笔录,能够证实“我于2003年至2005年担任西堡村支部委员。我听说这个新建的学校的资金就是用村里的老二高、门面房和居民小组每组集资5000元凑齐的,至于总计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学校的施工方是刘某某,签订了合同。”的情况;询问刘某1的笔录,能够证实“我1992年至2005年担任西堡村村委委员。当时我记得村里开过村委会,研究决定用西堡村里的老二高、新学校的门面房的地基和18个居民组,每个居民组出款5000元给了刘某某顶建校款,现在我想不起来当时研究老二高和门面房顶多少钱。我不知道建设西堡学校花了多少钱。”的情况;询问孙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我2002年至2005年担任西堡村副村长。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村统计高小列通知我在大队院里开会,有村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研究村里建校的事,于某某说不管是借还是欠学校一定要盖。后来又开了一次会,说是建校村里没钱,需要筹集资金,全村18个队,每个队出一块地基,每块地基作价5000元,一共90000元。我不知道临街25间地基和老二高顶给工程队建校款的事。”的情况;询问马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当时支村委开会的记录是我记录的,而且新建小学不是研究过一次而是开了几次会。支村委全体人员还有老党员代表参加。会议记录我一直保存,因2013年我新建房子,现在找不到了。开会主要研究建校资金怎么解决的问题,工程由刘某某建设,资金主要来源:1、门面房地基多少件我记不清楚了,每间多少钱也不清楚了;2、西堡村十八个居民组每个居民组出一块地基或5000元钱;3、老二高原址作价给刘某某,这三项全部顶给刘某某用于建校,不足款项有村委想办法解决。具体顶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了,以账面记载为准。合同应该就是出示的这份合同,建校欠刘某某的款‘普九’化债给刘某某付清的。”的情况;询问范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我的地基时从刘某某手里买来的,我当时买了4间地基,每间10000元,共计给了保苗40000元。”的情况;询问李某某的笔录,能够证“我现在住的这地方原址好像是老二高原址,这块地基是2006年7月28日从刘某某手里买来的。花了19598元买的。”的情况;询问杨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卡号6222020511010720965的工行卡是于某某的,210000元是2005年西堡村盖小学的时候,刘某某从我家借的钱,应该有手续,但是时间长了现在找不到了。”的情况;询问徐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2011年在南樊镇担任分管新农合的副镇长。2011年在‘普九’化债时刘某某和于某某因为‘普九’款发生争执,后来我在我的办公室给他们调解,调解好后他们互相之间打了一个欠条,于某某给刘某某打了一张欠到刘某某现金540000元的条子,同时刘某某给于某某打了一张欠到于某某现金200000元的条子,他们条子打好后都交给我了,然后于某某把他的卡给了我,‘普九’款回来后我给他俩分配了一下。”的情况;山西省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能够证实被告人于某某退缴案款的情况;中国共产党绛县南樊镇委员会关于于某某任职以来现实表现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于某某自担任村干部以来,能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按时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在环境卫生清理、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加快了西堡村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为西堡村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情况;绛县公安局南樊派出所户籍证明,能够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的出生年月日是1969年5月3日,为负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2004年6月至2008年11月担任支部书记兼村长,2008年11月至今担任支部书记,刘某某的村长。2004年支村委经过研究决定建设西堡中心学校,会上决定支村委两委干部有钱出钱没钱出力,咱共同将学校建好。随后村委进行公开招标,过了一个月后,没有人竞标,后来我给保苗说你干了吧,他说没有钱垫不想干,我说没钱我想办法,后来保苗就答应干了。建校资金有老二高顶13000元;小学东墙外18间门面房地基共计144000元;十八个居民组每个居民组出地基一块或现金5000元。共计157000元,在村委领现金175180元,共计332180元,剩余款项等村委有钱一并给刘某某。至于十八间门面房地基顶给刘某某了没有,因为当时换届我就不清楚了。剩余的工程款426810元在2011年‘普九’化债款回来后给的刘某某。西堡学校教学楼建筑承包合同1173平方米,定价每平方米630元,另外第二层加板瓦木戴帽20000元,工程总造价合计758990元。2011年‘普九’化债我名下是539862元,但是最后给了我210000元,我认为这210000元就是刘某某欠我的工程设备款和给学校赶活的款。69862元是我给学校垫支的绿化、硬化工程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国家“普九”化债专项资金2600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吗,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玉虎审 判 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绛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