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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杭州岭上贸易有限公司与章培云、章仲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岭上贸易有限公司,章培云,章仲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250号原告:杭州岭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法定代表人:谢建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郦惠敏,诸暨市应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培云。被告:章仲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岭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培云、章仲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岭上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岭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元,依法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杭州岭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 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