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许济龙与侯百春、胡荣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济龙,侯百春,胡荣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二初字第00164号原告:许济龙,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铁汉,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百春,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荣华,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许济龙与被告侯百春、胡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审 判 长 李 晓 荣人民陪审员 汪 明人民陪审员 洪 曙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同(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