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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18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士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