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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韩雪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黄嵩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黄嵩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86-1号原告:韩雪飞,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李庆和,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北桥路花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被告:黄嵩山,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本院受理原告韩雪飞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黄嵩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潮惠高速公路A线60KM+200M路段,对于该路段所属的行政区域,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并没有相关的资质和权限予以证明,其不认可该证明内容。由于侵权行为地争议不明,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其所在地法院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为处理该路段交通事故的职能部门,其出具证明,证明该路段属于蓝城霖磐镇行政管理区域,并无不当。因该路段属于蓝城霖磐镇行政管理区域,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保险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甜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