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民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彭菊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彭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洪福阁605号。法定代表人吴洋,总经理。被执行人彭菊华,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菊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银行的存款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彭菊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也同意待被执行人彭菊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定法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彭菊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苏格烈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