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二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孔忠海与哈尔滨锅炉辅机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海,哈尔滨锅炉辅机厂,哈尔滨龙江锅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802号原告孙忠海,1953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何波,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锅炉辅机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街*号楼*单元*楼3门。法定代表人李锡金,厂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英,黑龙江永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龙江锅炉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号。法定代表人段晓滨,厂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英,黑龙江永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忠海与被告哈尔滨锅炉辅机厂(以下简称锅炉辅机厂)、哈尔滨龙江锅炉厂(以下简称龙江锅炉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忠海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波,被告锅炉辅机厂的法定代表人李锡金及委托代理人李英伟,被告龙江锅炉厂的委托代理人李英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忠海诉称,原告1975年1月参加工作,一直是锅炉辅机厂的职工。2010年12月2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龙江锅炉厂给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监督指导锅炉辅机厂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养老保险事宜。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二被告履行承诺,但二被告一直推脱,置之不理。原告无奈,诉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却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380元;2、二被告为原告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承担连带责任;如医疗保险不能补缴,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遭受的损失,按照每月340元的标准计算(每月医保卡中应进的钱),从1995年1月计算至2014年8月;3、被告锅炉辅机厂给付原告拖欠的独生子女费3000元;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锅炉辅机厂辩称,1、原告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无理要求,锅炉辅机厂是按照哈政发(2007)第23号文件进行企业改制的。原告提出的经济补偿金锅炉辅机厂应当支付,但原告在改制时已承诺用经济补偿金支付其接续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中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果原告不需要接续社会保险并愿意承担后果,锅炉辅机厂可以按照诉请给付原告此款;2、锅炉辅机厂改制资金缺口大,仅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两项就欠社保局370万元,因锅炉辅机厂没有能力缴纳,致使所有职工的保险都不能接续。按照相关规定,锅炉辅机厂可以享受优惠、减免和核销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等政策,但需要相关部门批准。锅炉辅机厂目前正在积极申报,但何时能获得批准无法确定;3、原告提出的独生子女费3000元,属于锅炉辅机厂欠职工的债务,在企业改制时,全体职工十分清楚企业欠职工68万元债务的情况。因锅炉辅机厂完全停产,无力支付,也无任何资产可以处理,资不抵债,故全体职工在代表大会上都表示同意放弃债务。原告本人在参加改制申请中明确表示按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执行,即放弃该项要求。关于医疗保险,都是职工自己交的,企业没有能力给办理,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包括原告在内的职工全部签字同意除了养老保险接续及经济补偿金之外,全部放弃。被告龙江锅炉厂辩称,龙江锅炉厂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不予答辩。原告孙忠海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证明2010年12月27日,原告与锅炉辅机厂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当领取16380元的经济补偿金。证据二、关于对哈尔滨锅炉辅机厂先期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职工所作出的承诺,证明龙江锅炉厂作为锅炉辅机厂的上级单位,承诺监督指导锅炉辅机厂改制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证据三、录音二段,证明锅炉辅机厂拖欠原告经济补偿金,且不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原告自2010年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向锅炉辅机厂主张此事。被告锅炉辅机厂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改制方案,证明改制是依据政府文件进行的,是全体职工参与的。证据二、职工安置方案,证明职工放弃对锅炉辅机厂的债务要求。证据三、全体职工选取职工代表签到簿、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签到簿,证明改制方案和安置方案是全体职工同意的。证据四、申请,证明原告同意按照锅炉辅机厂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证据五、承诺书,证明原告同意用经济补偿金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如果不足以偿还,由原告个人拿现金支付。被告龙江锅炉厂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举示证据。庭审中,原、被告对对方举示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并发表如下质证意见:锅炉辅机厂对原告举示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及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均无异议,该证据同时证明原告与锅炉辅机厂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龙江锅炉厂和辅机辅机厂是平等的单位,没有上下级关系,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龙江锅炉厂提供指导是正常的,但是没有义务承担锅炉辅机厂应当承担的责任。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录音听不清楚,无法证明是乔厂长,乔厂长原先是锅炉辅机厂的厂长,但不是法定代表人,现在连厂长都不是了,他说的话不能代表锅炉辅机厂。原告对锅炉辅机厂举示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第四页恰恰证实了锅炉辅机厂应当负责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并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续接工作。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职工安置方案中,对于职工的安置办法和数额都已经明确规定了,而第七项的债务处理与之前的第五、六项是两个问题,不能理解为经济补偿金就是债务。对证据三中代表到会签到簿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原告签的名,其他有异议,不是原告签的。对证据四无异议。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签字时内容没有看清楚,没有印象,承诺书上没有时间,证明不了是在安置方案前还是安置方案后签订的,该承诺书不足以对抗安置方案,且安置方案是有政策支持的,承诺书上没有时间就没有效力。龙江锅炉厂对原告及锅炉辅机厂举示的证据均不予质证。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与分析,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举示的证据一,系原告与锅炉辅机厂签订并经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登记表,能够证明原告1975年到锅炉辅机厂参加工作,2010年12月27日与锅炉辅机厂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应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为16380元。原告举示的证据二,系龙江锅炉厂出具,能够证明2010年12月29日,龙江锅炉厂向原告作出承诺,承诺监督、指导锅炉辅机厂改制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被告锅炉辅机厂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系该单位的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能够证明2010年12月7日,锅炉辅机厂根据哈政发(2007)23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确定锅炉辅机厂欠职工为企业垫付的养老保险费68万元,通过与职工协商,职工放弃偿还债权的要求。被告锅炉辅机厂举示的证据三,系有原告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签订薄及决议,能够证明锅炉辅机厂于2010年12月1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原告参加会议并签字。被告锅炉辅机厂举示的证据四、证据五,系原告为锅炉辅机厂出具的申请书和承诺书,证明原告同意参加企业改制,并同意用其所得的经济补偿金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原告虽抗辩锅炉辅机厂举示的证据三中除代表到会签字簿外其他文件上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书写,但未举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告虽抗辩锅炉辅机厂举示的证据四、证据五是其在没有仔细看内容的情况下签的名,且因没有日期而无效,但因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没有日期与该两份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无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三,系录音资料,锅炉辅机厂对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亦未举示其他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对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75年1月起到锅炉辅机厂工作。2010年12月7日,锅炉辅机厂根据哈政发(2007)2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制定了哈尔滨锅炉辅机厂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改制方案中“欠职工内债情况及处置办法”一项规定,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该厂拖欠参保职工2000年12月份前为企业垫付的养老保险费68万元,由于该厂资不抵债,故进行改制。欠职工为企业垫付的养老保险费68万元,通过与职工协商,职工放弃偿还债权的要求。2010年12月10日,锅炉辅机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上述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原告参加会议并在会议签到簿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字。2010年12月27日,原告与锅炉辅机厂签订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统计表,确认双方因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领取经济补偿金16380元。原告为锅炉辅机厂出具了申请书,申请参加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并执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相关文件规定,同意按照职工安置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接续方式进行办理,并先期交纳相关费用;原告亦为该厂出具承诺书,承诺原告同意参加改革,并同意用其所得的经济补偿金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如经济补偿金不足以偿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时,由其个人拿现金支付。上述申请书与承诺书有原告本人签字,但未填写日期。龙江锅炉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锅炉辅机厂系龙江锅炉厂设立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法律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010年12月29日,龙江锅炉厂向原告等职工作出承诺,承诺负责监督、指导锅炉辅机厂进行改制。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当日作出哈外劳人仲不字(2014)第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庭审中,锅炉辅机厂表示,如果原告不需要该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自愿承担相应后果,锅炉辅机厂同意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6380元。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自1975年1月到锅炉辅机厂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10年12月27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应按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登记表的约定,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6380元。虽然原告曾同意由锅炉辅机厂用其所得的经济补偿金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但该厂在庭审中同意将此款给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该厂给付经济补偿金163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因养老保险能够补缴,补缴后原告仍能够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故原告诉请被告为其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寻求解决。因医疗保险不能补缴,只能续缴,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的确定应以未履行法定义务一方因此而减少的支出,即被告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为标准。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自1995年起的医疗保险损失,但最早的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2日实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具体到哈尔滨市,是从2001年4月1日施行的《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废止)》开始明确规定,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故原告与锅炉辅机厂虽在1975年1月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其主张医疗保险损失应从2001年4月开始计算;又因原告与锅炉辅机厂于2010年12月27日解除了劳动关系,故锅炉辅机厂应当赔偿原告从2001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该厂应向社保机构缴纳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具体金额参照哈尔滨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缴纳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独生子女费3000元,但未举示独生子女证等证据证明其可以享受该项福利待遇,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锅炉辅机厂虽为龙江锅炉厂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原告与锅炉辅机厂有劳动关系,与龙江锅炉厂无劳动关系,原告根据龙江锅炉厂作出的承诺主张龙江锅炉厂与锅炉辅机厂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哈尔滨锅炉辅机厂给付原告孙忠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38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哈尔滨锅炉辅机厂赔偿原告孙忠海自2001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哈尔滨锅炉辅机厂应为原告向社保机构缴纳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具体金额参照哈尔滨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缴纳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孙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孙忠海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锅炉辅机厂负担,被告哈尔滨锅炉辅机厂应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孙忠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来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秋人民陪审员 付百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少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