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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循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完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66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17日生,农民,青海省贵德县人,现住该县。被告完某某,女,藏族,1981年6月20日生,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在庭审中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着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继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