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莲执民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杨晓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杨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78号。诉讼代表人:吴庆青。被执行人杨晓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杨晓燕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天宁工业区258幢302室的房屋经三次拍卖均流拍。2015年4月8日,本院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变卖被执行人杨晓燕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天宁工业区258幢302室的房屋买受人吴爱华(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100800元的最高价变卖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晓燕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天宁工业区258幢302室的房屋(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国用(2008)第1286号)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爱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爱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建伟审 判 员 朱为民审 判 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