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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洪甜与邱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甜,邱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84号原告洪甜。被告邱亮。原告洪甜与被告邱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滨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本院查明,被告邱亮为案外人许海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提供担保的事实清楚。双方对担保方式未予约定,被告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偿付剩余借款人民币8500元的保证责任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洪甜借款人民币8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邱亮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结算手续费,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