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四川汇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钟雨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钟雨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四川汇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蔡竹林,董事长。被告钟雨辰,女,汉族,1990年7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雨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汇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