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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俊峰与黄淑玲、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峰,黄淑玲,刘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83号原告刘俊峰,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福炼生活区。委托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淑玲,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炼化公司。被告刘学军,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炼化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峰与被告黄淑玲、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峰以其欲与被告黄淑玲、刘学军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亚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梅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