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明明与倪美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于小淞,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于小淞,被上诉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倪某某与杨某某于2010年相识、同居。2012年2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同居期间于2011年2月21日生有一女儿杨小溪。2013年2月,倪某某起诉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2013年5月15日,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外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驳回倪某某诉讼请求。倪某某、杨某某婚中住房,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海江家园,双方均主张归各自所有,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现已取得所有权,且其权属涉及案外人。法院驳回倪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至今一年多双方未在一起生活,婚生女杨小溪自2013年1月与杨某某一起生活。双方无婚前、婚后财产,无存款,杨某某关于30,000元债务未提供证据证实。倪某某诉称:倪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倪某某抚养,杨某某每��承担1000元抚养费;三、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海江家园三单元201室夫妻共同住房归倪某某所有,给杨某某房屋折价款5万元。杨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有个女儿刚二周岁。为了女儿的成长不同意离婚。如果倪某某坚持离婚杨某某也同意,但是孩子的抚养权归杨某某,杨某某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女儿。婚中住房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海江家园三单元201室,是婚前杨某某父母出资9.8万元购买。如果离婚,要求倪某某承担共同债务3万元,包括取暖费和生活的费用。原审判决认为:2013年2月倪某某起诉请求与杨某某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双方均未做和好工作,至今仍分居生活,且杨某某表示,如果倪某某坚持离婚也同意,以上情形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倪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倪某某、杨某某婚生女虽已三周岁,但年龄仍较小,且是女孩,由倪某某抚养应更有利于子女的生活、成长,故倪某某请求抚养婚生女的主张有理,应予支持,杨某某应适当给付抚养费。杨某某关于30,000元外债的主张未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关于倪某某、杨某某婚中住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因倪某某、杨某某均请求该房归各自所有,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现已取得所有权,且该房屋权属涉及案外人,故本案对该房暂不处理,可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再��诉讼。据此判决:一、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二、倪某某、杨某某婚生女杨小溪由倪某某抚养,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当月起给付倪某某500元抚养费,至该女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倪某某、杨某某其它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对原审判决双方离婚无异议。对原审判决杨小溪由倪某某抚养不服,要求杨小溪的抚养权判给杨某某,倪某某给付抚养费用。双方发生婚姻危机以来,杨某某抚养杨小溪时间已达二年多,倪某某对孩子不闻不问,不支付一分的抚养费用,也不来探望孩子,孩子的成长均是杨某某和父母共同尽力抚养照顾。杨某某家有土地百余亩,本人有大货车驾驶证,有拖拉机驾驶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女儿杨小溪一直随杨某某生活,建立了十分稳定的父女关系,现把孩子判给倪某某抚养对孩子精神上有影响,在孩子的心���上产生阴影,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杨小溪由杨某某抚养,倪某某按法定标准给付抚养费。倪某某答辩认为,其居住在哈尔滨市,有利于孩子上学。孩子生下后一直由倪某某母亲抚养,倪某某有固定的工作,还有床位,有经济能力,且女儿和母亲一起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二审庭审中,杨某某向法庭举示二份证据。证据一、依安县新兴镇东容村介绍信。证明:杨某某家有承包地及杨某某是大伟种业公司的员工,有固定收入。证据二、依安县新兴镇中心校证明。证明:杨小溪在中心校幼儿园中班上学。倪某某向法庭举示车票18张。证明:从2013年和孩子分开后,一直去探望孩子,尽到了探望义务。经双方庭审质证:倪某某对杨某某提供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杨某某抚养孩子;对杨某某提供的证��二有异议,不能确定孩子在该学校上学。杨某某对倪某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倪某某没有探望孩子这么多次。本院认证意见为:杨某某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和倪某某提供的车票18张。证据的内容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另,杨某某家分得承包田32亩,承包其他农户地180亩,杨某某系大伟种业公司的员工。婚生女杨小溪现就读于依安县新兴镇中心幼儿园。在杨小溪与杨某某一起生活期间,倪某某曾多次探望杨小溪。本院认为:杨某某上诉请求婚生女杨小溪由其抚养的问题。杨某某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从2013年至今一直抚养杨小溪,但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现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意愿,且均能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从婚生女杨小溪的情况看,其刚满四周岁,年龄较小,且是女孩,由倪某某抚养应更利于子女的生活、成长,原审据此判令婚生女杨小溪由倪某某抚养,杨某某每月给付倪某某50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轶伟代理审判员 宋 凯代理审判员 邵 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浩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