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园园诉李勇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园园,李勇,李生,李宁,董瑞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王园园,女,汉族,高青县人。委托代理人:赵景献(系原告之夫),男,汉族,高青县人。被告:李勇,男,汉族,高青县人。被告:李生,男,汉族,高青县人。被告:李宁,女,汉族,高青县人。被告:董瑞瑞,男,汉族,高青县人。原告王园园与被告李勇、李生、李宁、董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园园的委托代理人赵景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勇、李生、李宁、董瑞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园园诉称:2014年6月16日、7月1日,被告李勇因经营向原告借款10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李生、李宁、董瑞瑞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勇未还清本金、利息。诉请判令:1、被告李勇立即偿还借款1000000.00元、利息140000.00元及到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李生、李宁、董瑞瑞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勇、李生、李宁、董瑞瑞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综合查明以下事实:一、2014年6月16日,四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今借到王园园现金款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6日始至2014年8月16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利息为每月支付一次……对于以上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被告李勇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并捺手印,被告李生、李宁、董瑞瑞分别在保证人处签名并捺手印。同日,原告通过其代理人(系原告之夫)账户向被告李勇账户分两次转账汇款合计500000.00元。二、2014年7月1日,四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今借到王园园现金款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日始至2014年9月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利息为每月支付一次……对于以上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被告李勇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并捺手印,被告李生、李宁、董瑞瑞分别在保证人处签名并捺手印。同日,原告通过其代理人(系原告之夫)账户向被告李勇账户转账汇款2000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除转账汇款200000.00元外,被告李勇用原告及其代理人的信用卡刷卡提款95000.00元,余款205000.00元通过现金交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及原告庭审陈述,记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一、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实被告李勇借款的事实,且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李勇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与被告李生、李宁、董瑞瑞在借条中约定,三被告对于李勇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被告李勇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李生、李宁、董瑞瑞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勇、李生、李宁、董瑞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勇偿还原告王园园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勇偿还原告王园园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李生、李宁、董瑞瑞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生、李宁、董瑞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李勇、李生、李宁、董瑞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而又不提出缓缴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立芳代理审判员 孟长江人民陪审员 马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