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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索金龙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金龙,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索金龙。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索金龙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