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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段掌印与赵英山、赵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掌印,赵英山,赵利辉,赵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段掌印。被告:赵英山。被告:赵利辉。被告:赵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掌印与被告赵英山、赵利辉、赵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掌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赵英山、赵利辉、赵丽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掌印撤回对被告赵英山、赵利辉、赵丽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占国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