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段掌印与赵英山、赵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掌印,赵英山,赵利辉,赵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段掌印。被告:赵英山。被告:赵利辉。被告:赵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掌印与被告赵英山、赵利辉、赵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掌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赵英山、赵利辉、赵丽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掌印撤回对被告赵英山、赵利辉、赵丽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占国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