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清良诉与苏进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良,苏进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李清良,男,汉族,1957年10月2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吴敬南,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柱,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进来,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清良诉与被告苏进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清良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清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正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