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叶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叶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高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