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秀兰申请执行王欢、何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王欢,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兰。被执行人王欢。被执行人何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38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受理李秀兰申请执行王欢、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伟的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