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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大足区卓谦农橱经营中心与肖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足区卓谦衣橱经营中心,肖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136-1号原告大足区卓谦衣橱经营中心,注册号500225600373184,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朝阳世纪城1-2号。经营者蒋仁兵,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肖渝,女,26岁,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大足区卓谦衣橱经营中心与肖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足区卓谦衣橱经营中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并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足区卓谦衣橱经营中心撤回对被告肖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已减半),由原告大足区卓谦衣橱经营中心承担。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汶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