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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0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陆加尧与陆荣平、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786-1号原告:陆加尧,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陆荣平,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陆芳,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陆荣平女儿。本院受理原告陆加尧诉被告陆荣平、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加尧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加尧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加尧撤回对被告陆芳的起诉。审 判 长  魏学忠人民陪审员  朱士保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安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