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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铅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铅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周某甲,务农。被告叶某,务农。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在浙江义乌打工认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第一胎男孩周某乙,××××年××月××日生育第二胎男孩周某丙。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夫妻经常争吵。2011年双方在义乌打工时,由于被告经常与其他男子联系并来往,同年12月的一天,被告又因与其他男人手机联系遭到原告的指责,次日清晨被告便突然从义乌居住地离家出走,至今互无来往和联系。原告曾多处打听和寻找至今未果。被告对两个孩子未履行抚养义务。故原告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身份情况;2、原、被告结婚证原件,用以证明婚姻状况;3、村委会证明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自2011年12月离家出走,之后无被告的消息。被告叶某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在浙江义乌打工认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第一胎男孩周某乙,××××年××月××日生育第二胎男孩周某丙。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夫妻经常争吵。2011年双方在义乌打工时,被告经常与其他男子联系并来往,同年12月的一天,被告又因与其他男人手机联系遭到原告的指责,次日清晨被告便突然从义乌居住地离家出走。原告在2012年2月到被告哥哥家接被告,被告不肯和原告回来。之后被告音讯全无,原告曾多处打听和寻找未果,且至今互无来往和联系。双方未置办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打工认识,不久便结婚。婚后由于双方缺少了解常为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1年在义乌打工期间又因被告经常与其他男性联系来往问题发生争吵,双方矛盾激化,同年12月由于被告与其他男性手机联系受到原告的指责,之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至此分居;次年2月原告在被告哥哥家中找到被告,被告不愿与原告一起生活,之后双方再无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周某乙、周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被告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林茂审 判 员  张 民人民陪审员  聂贵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书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