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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恢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玉翰置业有限公司与应国培、杭州嘉豪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玉翰置业有限公司,应国培,杭州嘉豪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恢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玉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法定代表人:施建华。被执行人应国培。被执行人杭州嘉豪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法定代表人:应国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中院(2013)浙杭商终字第100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国培、杭州嘉豪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嘉豪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岐镇复兴街128号6幢101室、104室,7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3室,9幢101室、102室、104室、202室、302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10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201室、204室、301室、304室、401室、403室、404室、501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