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施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616号原告施某。被告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施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翁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对被告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宇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